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量到质全面提升

  • 来源 中国发展网
  • 作者 管理员
  • 日期 2022-10-29 09:21

编者按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曾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这十年,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认识最深、力度最大、举措最实、推进最快、成效最显著的十年。”

蓝天白云青山净土,表里山河生态新画卷正徐徐展开。这十年,生态环境立法从量到质全面提升;这十年,生态环境改善成果持续造福于民;这十年,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愈发广泛……十年来,我国各部门各地方形成合力,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深层次改革举措加快推进,一系列成就举世瞩目。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得到重塑,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成效最为显著的十年。”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生态环境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性成就,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生态环境立法取得显著成效

这十年,我国在生态环境立法方面,通过加强环境立法落实中央生态文明改革的部署,使改革举措于法有据,推动多项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别涛以河、湖长制和排污许可制改革为例解释说:“在党中央提出排污许可制改革后,生态环境部把过去固定点源生态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统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并纳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重要专项法律。此外,还有正在推进的改革措施,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将陆续推动入法。”

“国家层面的生态环保法律,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得到了全面重构。”对此,别涛介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3件,环境资源领域法律有30多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法律有16件,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保法等。

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建设,十分引人注目。在别涛看来,生态环保领域党内法规建设十分活跃,这也成为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一系列专项的党内法规相继出台。“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别涛说。

鼓励和引导地方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体现地方特点、符合地方规律的地方立法成果。别涛提到,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制定、同步公布、同步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2021年河北出台《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浙江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小快灵”立法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别涛认为,这些都值得肯定和推广借鉴。

此外,在生态环境立法方面,通过强化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推动出台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和政策,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别涛说:“如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侵权的禁止令和惩罚性赔偿等20多件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文件具有普遍适用、反复适用的效力,是我国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治污向纵深发展

这十年,在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健康方面,通过标准引领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科学治污向纵深发展。十年来,制修订的国家、地方两级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在十年前基数上分别增加79%和331%。

别涛介绍,环境质量标准引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之后发布,为实施该标准,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有效推动了绿色发展。又如,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环境准入门槛,有力促进了行业技术经济进步。别涛表示:“目前,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今后,还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这十年,推动健康风险防控融入生态环境管理的主阵地,夯实精准治污基础。

与此同时,通过加快构建环境基准管理和技术体系,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基准零的突破。别涛表示:“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环境基准研究,基准是标准的基础,这是非常重要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对此,我国印发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以及4项基准推导技术指南,成立了首届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已经发布了镉、氨氮、苯酚等3部淡水生物水质基准和中东部湖区湖泊营养物基准。

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这十年,在法治政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普法方面,通过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同时,通过筑牢损害追责制度之笼,丰富环境违法追责形式。此外,通过责任清单,推动落实普法责任。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中央部署的一项改革任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体系的组成部分。别涛表示,目前,经过试点、试行工作,初步构建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初步体系。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磋商诉讼的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阶段性的改革任务也全面完成。

别涛介绍:“十年来,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1.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695.57万立方米、林地6155.22万平方米、农田213.88万平方米、地表水体3.69亿立方米、地下水166.63万立方米、湿地20.00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8984.2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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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量到质全面提升

中国发展网2022-10-29 09:21

编者按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曾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这十年,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认识最深、力度最大、举措最实、推进最快、成效最显著的十年。”

蓝天白云青山净土,表里山河生态新画卷正徐徐展开。这十年,生态环境立法从量到质全面提升;这十年,生态环境改善成果持续造福于民;这十年,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愈发广泛……十年来,我国各部门各地方形成合力,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深层次改革举措加快推进,一系列成就举世瞩目。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得到重塑,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成效最为显著的十年。”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生态环境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性成就,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生态环境立法取得显著成效

这十年,我国在生态环境立法方面,通过加强环境立法落实中央生态文明改革的部署,使改革举措于法有据,推动多项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别涛以河、湖长制和排污许可制改革为例解释说:“在党中央提出排污许可制改革后,生态环境部把过去固定点源生态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统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并纳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重要专项法律。此外,还有正在推进的改革措施,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将陆续推动入法。”

“国家层面的生态环保法律,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得到了全面重构。”对此,别涛介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3件,环境资源领域法律有30多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法律有16件,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保法等。

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建设,十分引人注目。在别涛看来,生态环保领域党内法规建设十分活跃,这也成为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一系列专项的党内法规相继出台。“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别涛说。

鼓励和引导地方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体现地方特点、符合地方规律的地方立法成果。别涛提到,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制定、同步公布、同步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2021年河北出台《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浙江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小快灵”立法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别涛认为,这些都值得肯定和推广借鉴。

此外,在生态环境立法方面,通过强化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推动出台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和政策,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别涛说:“如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侵权的禁止令和惩罚性赔偿等20多件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文件具有普遍适用、反复适用的效力,是我国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治污向纵深发展

这十年,在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健康方面,通过标准引领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科学治污向纵深发展。十年来,制修订的国家、地方两级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在十年前基数上分别增加79%和331%。

别涛介绍,环境质量标准引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之后发布,为实施该标准,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有效推动了绿色发展。又如,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环境准入门槛,有力促进了行业技术经济进步。别涛表示:“目前,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今后,还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这十年,推动健康风险防控融入生态环境管理的主阵地,夯实精准治污基础。

与此同时,通过加快构建环境基准管理和技术体系,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基准零的突破。别涛表示:“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环境基准研究,基准是标准的基础,这是非常重要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对此,我国印发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以及4项基准推导技术指南,成立了首届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已经发布了镉、氨氮、苯酚等3部淡水生物水质基准和中东部湖区湖泊营养物基准。

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这十年,在法治政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普法方面,通过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同时,通过筑牢损害追责制度之笼,丰富环境违法追责形式。此外,通过责任清单,推动落实普法责任。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中央部署的一项改革任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体系的组成部分。别涛表示,目前,经过试点、试行工作,初步构建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初步体系。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磋商诉讼的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阶段性的改革任务也全面完成。

别涛介绍:“十年来,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1.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695.57万立方米、林地6155.22万平方米、农田213.88万平方米、地表水体3.69亿立方米、地下水166.63万立方米、湿地20.00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8984.25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