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佛兴民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警方立案侦查

  • 来源 央视网
  • 作者 管理员
  • 日期 2022-10-26 11:05

据“芝罘公安”公众号,10月25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通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已对沈阳海佛兴民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请尚未登记报案的集资参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合同协议、交款凭据、收付款银行卡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单面复印),收付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原件、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到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南大街派出所登记报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自首款交款前一个月1日起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未通过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收付款的,不需提供相关账户交易明细、记录。报案截止日期:2022年11月30日。

沈阳海佛兴民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集资行为人(含业务员、业务辅助人、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员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应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将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赃款全额退缴。

凡在本通报规定期限内及时退缴上述款项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凡在本通报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赃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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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佛兴民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警方立案侦查

央视网2022-10-26 11:05

据“芝罘公安”公众号,10月25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通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已对沈阳海佛兴民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请尚未登记报案的集资参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合同协议、交款凭据、收付款银行卡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单面复印),收付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原件、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到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南大街派出所登记报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自首款交款前一个月1日起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未通过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收付款的,不需提供相关账户交易明细、记录。报案截止日期:2022年11月30日。

沈阳海佛兴民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集资行为人(含业务员、业务辅助人、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员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应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将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赃款全额退缴。

凡在本通报规定期限内及时退缴上述款项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凡在本通报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赃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